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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企业资质代办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天津规划建设局,河西、和平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资质代办许可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进行初审,上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代办,由企业直接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代办、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县、建筑业示范县的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3.施工劳务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遵义市、毕节市地区原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下放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范围及方式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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