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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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1.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

  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 2 项。

  1.2 二级资质标准

  1.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 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

  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 2 项。

  1.3 三级资质标准

  1.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 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 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

  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 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

  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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